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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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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商建设[2006]63号
【发布日期】 2006-10-19
【实施日期】 2006-10-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公安局:

  为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典当经营秩序的监管

  各地商务局、公安局要按照《办法》规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要重点防范和及早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金融风险与社会风险。

  1、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禁止典当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以及从本市州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和个人借款。

  2、严厉查处典当行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超比例负债、超比例放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等严重违规行为。

  3、加强对当票购领使用、当物估价、息费收取、绝当物处理的监督与管理,对于有违规行为又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

  4、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从事典当业务活动的寄卖行、调剂行、委托行、物资调剂商行等经营机构,维护正常的典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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