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龙府〔2006〕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龙川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龙川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指本县辖区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提供“一门式”对外受理报批业务服务。 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相关业务窗口,为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置业办理各种证照和手续。 (二)提供“一条龙”办事服务。 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对新上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办事和“并联审批”服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在县级审批权限内,3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 (三)提供“一个口”收费服务。 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