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的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目录 1、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2、黑龙江省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3、黑龙江省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管理规定 (2001年2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4、黑龙江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规定 (1996年6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