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6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是指利用射频电缆、光缆、多频道全向微波或其组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广播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的总称。”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应依法设立,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的单位,未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不得超越本单位所辖范围。当城市联网时必须并网。” 四、删除第八条:“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按无线电视台标准配备的台长和主要骨干力量,有十五人以上的专职采访、编辑、摄像、录像、播音、传输和技术维护专业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