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精神和《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十一五”期间我省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如下: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凡在我省境内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游艺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广告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规定和批准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减征、缓征事项。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每天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中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