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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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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发布日期】 2006-09-15
【实施日期】 2006-10-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哈尔滨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  《哈尔滨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2006年9月15日


哈尔滨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道路管理水平,规范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第三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坚持统一计划、科学控制、协调运作、规范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由市道桥管理机构实施。
  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挖掘城市道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挖掘城市道路实行计划管理。除特殊情况外未纳入计划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第六条 挖掘城市道路单位(以下简称挖道单位)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挖道工程计划。
  第七条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挖道单位申报的挖道工程计划,召集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编制挖掘城市道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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