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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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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06〕37号
【发布日期】 2006-09-21
【实施日期】 2006-10-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的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的劳保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 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劳保基金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劳保基金的收取、拨付、调剂、使用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市)建设局所属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基金的代收。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劳保基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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