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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局关于施工图审查后勘察设计重大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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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汕府建〔2006〕106号
【发布日期】 2006-10-08
【实施日期】 2006-10-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汕头市建设局关于施工图审查后勘察设计重大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建〔2006〕106号
 
 
各区县建设局,市质监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对已经通过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凡涉及下列情形时,均视为重大修改,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重新划分建筑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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