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市直有关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422号)和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鄂价检(2006)19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决定从今年10月份开始,在全市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形式 此次重点检查由我局统一部署,采取同级检查的方式,市、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大执法力度,检查期间我局将派督查组对各区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二、检查的范围 检查范围包括: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 医疗机构(含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血站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 以及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或者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