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做好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依据本通知明确的项目和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既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配备标准规定,也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市场调查,力求做到全面、完整、准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可调整)是采购计划、项目采购和资金支付的依据。 三、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凡本通知中明确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南京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宁财购(2006)411号)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为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条件的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人要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需求、预算、计划、实施、合同、验收、监督等方面明确内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杜绝违反政府采购规定行为的发生。 五、采购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宁委发(2006)11号)、《关于加快节约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宁政发(2006)125号)等文件要求,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绿色产品,鼓励使用国产品牌。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南京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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