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统[2006]857号
【发布日期】 2006-10-23
【实施日期】 2006-1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统[2006]857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市属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委:

  为做好2006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的原则,以全面实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统一委托,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审计报告质量,保证工作时效为目标,现对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决算审计委托工作

  (一)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全面实施统一委托

  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根据出资监管企业的不同类别,分别采用以下委托方式:

  1、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单位,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市国资委委托。

  2、市国资委监管的单位,按照资产纽带关系,纳入其合并的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即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企业)委托范围。

  3、市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多元投资企业,由董事会提议拟选聘的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市国资委作为股东以投票权表决方式,决定聘用意见。

  以上具体分类及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4、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合并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的委托,按其公司章程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实施事务所选聘工作。各出资监管单位应按照《公司法》要求,认真履行股东职责,行使股东权利,并将委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5、市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单位,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各委托监管单位统一委托。委托的方式、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等按本通知执行,并将委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工作,确保委托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应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10月30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集团关于推荐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