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6]6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2005]13号)、《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四川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函[2005]20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等各项目的审批管理,加强审批项目的跟踪管理与监督检查,按照“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权责对称、公开透明”的原则和总局有关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求,在认真清理现有企业所得税非许可类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下列问题作如下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