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6]7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国务院国发[2005]36号文件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一是延长了政策的执行期限,二是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三是改进了减免税方式。为贯彻落实36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了具体规定。但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在执行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尽快明确。为此,根据国家再就业给予政策扶持的基本精神和我省再就业工作的实际,现对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2005年底前已提出申请尚未审批的政策执行问题 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