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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青蒿素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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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经化工〔2006〕11号
【发布日期】 2006-10-23
【实施日期】 2006-1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青蒿素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青蒿素生产企业:
  由于青蒿素生产企业在提取和加工青蒿素的过程中采用有机溶剂法,使用大量易燃易爆的石油醚、丙酮、乙醇、乙酸乙酯等危险化学品,石油醚、乙酸乙酯等的火灾危险性属甲类,丙酮属甲B类,这类企业属一级防火和二级防爆企业。按照市青蒿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部署,市经委下发《关于将青蒿加工生产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管理的通知》(渝经产业(2006)5号),并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将青蒿素生产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
  今年重庆三奇青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9.3”火灾事故,充分暴露了一些青蒿素生产企业在危险化学品使用方面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危险源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务必引起全市青蒿素生产企业和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当前,全市各区县已从青蒿素的收购季节转入青蒿素的生产旺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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