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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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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6〕36号
【发布日期】 2006-10-23
【实施日期】 2006-1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
晋政发〔2006〕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统计工作的基础水平和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发挥统计评价、监督和导向作用,全面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现就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做出以下决定:
  一、重视发挥统计的作用,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做好统计工作,搞准统计数据,对于各级领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我省在中部崛起中走在前列至关重要。当前,统计工作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环境资源、科技社会事业和第三产业中诸多新兴服务业统计信息不够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反映不够灵敏准确,统计管理体制不顺,调查能力不强,难以为有效实施科学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撑,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地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做好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在决策管理中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关心、重视和支持统计改革发展,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地方各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改革发展负总责。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经常过问统计工作,定期就重大统计调查活动开展调研,帮助解决好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从组织建设、业务建设、依法行政、科技手段等方面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按照“十一五”规划要求,构建地区发展统计体系
  “十一五”期间,我省将采用新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指导推动全省发展,考核评价各市、县的发展水平和工作业绩,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不断拓宽统计服务领域。省统计局要做好牵头工作,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考核评价方法体系,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考核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改革完善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反映煤化工、材料工业、装备制造业、旅游业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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