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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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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辽劳社发[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10-23
【实施日期】 2006-1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6]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进一步加大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进一步推动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文件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实施创业服务和创业扶持为手段,通过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创业扶持,鼓励和培养具有创业意识和创业潜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辟就业领域,进一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机制和氛围。
  从2006年起到2008年,全省开展创业培训45000人,培训扶持15000名创业带头人,带动90000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构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绿色通道,到2006年底,全省创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14个。
  二、扶持对象范围
  创业扶持的对象范围是,通过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和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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