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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3
【实施日期】 2006-1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的车货总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和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55吨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二、凡违反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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