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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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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6〕111号
【发布日期】 2006-10-23
【实施日期】 2006-1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巩固稳定改革成果,现就规范推进我市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是我市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之后,进一步推进配套改革,创新生活区管理体制,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又一项重要改革,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移交工作的重要性。
  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是加快配套改革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改革调整取得明显成效。国有企业在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后,原企业职工已由“企业人”转化为社会人,生活区的管理属性也应由企业行为转化为社会行为,实行社区化管理势在必行。
  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是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市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企业体制和经营机制得到转换,激发了企业加快发展的潜能。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是进一步剥离企业社会管理职能,促进企业轻装上阵,实现全市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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