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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信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威信县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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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办发〔2006〕107号
【发布日期】 2006-10-23
【实施日期】 2006-1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威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信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威信县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威信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威信县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威信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中央、省、市预算内资金、国债以及县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筹资、担保贷款和其他专款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市预算内安排的投资;
  (二)县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性建设资金,财政担保的银行贷款和纳入县级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
  (三)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四)现有国有资产存量转换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
  (五)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投资的重点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要由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未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立项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概算、预算审查制度;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是否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方能立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获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建设方案;
  (三)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争取市以上投资的项目按规定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制度。凡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的需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审查后,进入项目备选库。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上级的投资导向和本级财政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建议报县政府确定。
  第九条 符合立项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统一办理转报或审批。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及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的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项目竣工后的运行管理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工作要求。可研报告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上报或审批,投资在100万元以下,或者急需建设的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经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进行工程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编制应当满足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初步设计报国家、省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应当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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