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锦州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辽政办发(2005)7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6)6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