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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工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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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灵政秘〔2006〕94号
【发布日期】 2006-10-23
【实施日期】 2006-1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工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灵政秘〔2006〕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准确把握全县工业经济运行状况,了解工业生产特点和发展趋势,加强工业特别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业统计的范围和内容
  (一)工业统计的范围:
  1.独立核算,国有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2.独立核算,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3.具有一定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工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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