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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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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枣政发〔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10-23
【实施日期】 2006-1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和襄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近几年,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市国有企业经营困难,无力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部分国有企业已破产或改制,但由于企业资产难变现等原因,退休人员生病后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障,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政治任务,省政府已明确将其列为今年为民办实事之一,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切实做好我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结合实际,分类实施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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