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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4
【实施日期】 2006-10-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4号)转发给你们。
  2006年拟申报的候选示范区,请认真做好自评工作,在此基础上报送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2006年11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上海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处(地址:北京西路1477号1001室邮编:200040电话:62893572)。我局将本着一切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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