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川办函[2006]251号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新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出台前,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分配和使用管理继续按《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02]2号)、《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川财预[1997]5号)和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颁发〈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1998]6号)等精神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