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10月24日
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建立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价制度,落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责制,现制定本办法。 一、督导的目的、对象和主体 进一步提高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认识,确保市政府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在设施设备、生均经费、师资队伍和办学水平等方面均衡发展,全面提高全市义务教育的质量效益。 督导对象为各区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市义务教育学校。 督导主体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督导内容 督导各区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市义务教育学校依照中央、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责,包括全市义务教育的统筹管理、经费保障、设备设施、师资队伍、教育教学管理和质量效益等。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根据督导内容,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制定详细的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方案,并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三、督导程序 (一)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督导对象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