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去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积极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疫情带来的影响至今尚未完全消除,禽类产品市场持续低迷,家禽养殖、加工单位(户)生产经营依然比较困难。为进一步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延长《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有关政策的实施期限,并作适当补充规定,现一并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