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中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市发展和改革、价格、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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