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该文件,并结合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实际,提出了具体要求,现结合我市地方国有出资煤矿企业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正视问题,提高认识 (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中明确指出,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重大未遂事故时有发生,一些重大技术难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安全基础管理薄弱是当前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总体上看,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有基础、有经验,但由于体制、结构、市场等诸多因素的变化,安全基础管理出现不相适应、甚至滑坡的状况。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技术管理、现场管理、设备管理弱化,劳动组织管理松驰,以包代管较为普遍;安全投入不足,工作质量、工程质量、材料设备质量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规章制度执行不严,“三违”现象时有发生;队伍培训缺失,不适应安全生产的要求等。全市地方国有出资煤矿是我市煤炭工业的骨干,代表着全市煤炭工业的发展水平,这些问题在我市地方国有出资煤矿企业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 (二)各级各部门和地方国有出资煤炭企业要正视这些问题,认清加强地方国有出资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认识,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对照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求,认真分析和排查,抓住关键、抓住薄弱环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投入,全面整改,积极改变全市地方国有出资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薄弱这一现状,全面提高地方国有出资煤矿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积极依靠科技进步,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及预测预报、瓦斯抽采技术、采空区火区探测与治理、冲击地压、软岩支护、地下水防治、放顶煤开采、深井开采等重大技术难题。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推进结构调整,建设大型煤炭集团,淘汰规模小、生产力水平低、安全无保障等落后的生产能力,支持地方国有出资煤矿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和改造小煤矿。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办法,足额核算安全成本、资源成本、环境成本、转产成本,逐步使煤炭开采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储量计征煤矿资源税费并与回采率挂钩,加大经济调控力度。规范和推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积极鼓励煤矿抽采瓦斯。控制基本建设规模,防止产能过剩,保持煤炭经济健康运行。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二、明确任务,健全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着力加强区队班组建设,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工作,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把全市地方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全市地方国有出资煤矿要杜绝瓦斯和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力争到2007年使全市地方国有出资煤矿重特大事故控制在零,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降到0.3以下,实现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五)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强基固本,把安全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现场、区队和班组;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既要下大力气解决当前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又要研究影响煤矿安全深层问题,着力推动政策治本;坚持当前和长远的统一,既要抓好当前的薄弱环节,治理整改安全隐患,又要全面抓好安全生产“五要素”,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 (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决定》、《特别规定》等一系列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员法律素质,把煤矿安全生产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推进依法治安战略的实施。 (七)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煤矿“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突出危险性矿井的防突、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驻矿安监员和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派驻制,驻矿安监员和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三违”行为或安全隐患,依照有关规定,有经济处罚权、停产整顿权、提出免去有关管理人员的建议权,并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煤矿安全情况。企业必须接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 (八)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制度;16、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7、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8、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