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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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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卫医发(2006)49号
【发布日期】 2006-10-24
【实施日期】 2006-10-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单位: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但是,有些地方还存在对医疗机构审批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管,从源头上治理医疗服务市场比较混乱的状况,特做如下通知:
  一、规范对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
  1、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和执业许可,必须以区域卫生规划和《条例》为依据,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标准,认真审查申报资料,落实审批责任。坚持谁审核,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对重大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对不严格把关的审批行为要实行问责追究。
  2、严格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各类医疗机构时,严格按照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要求,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根据申报机构的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不过关,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审批;没有专家评审意见,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审批。
  3、严格医疗机构备案和公示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要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其备案内容,对于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以及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对决定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要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及群众的监督。在公示期间有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确保医疗机构审批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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