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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设备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5
【实施日期】 2006-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郑州市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设备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设备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供用水市场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通告如下:
  一、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盗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一)未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盗水的;
  (二)非火警、消防演习动用公共无表消火栓或者无表防险装置盗水的;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管网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通盗水的;
  (四)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绕越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注册水表盗水的;
  (五)拆除、伪造、开启注册水表的封印盗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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