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6〕41号
【发布日期】 2006-10-25
【实施日期】 2006-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6〕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重要意义
  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调控,对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持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省土地资源相对丰富,人地矛盾尚不突出,但个别地方违法违规用地、破坏和浪费土地资源、用地效益低下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绝不能放松。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通知》精神,真正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实质,结合实际做好各项土地管理工作,既要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优势,保证各类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又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土地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
  二、进一步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强化耕地保护的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将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土地管理目标责任状,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要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省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并会同省农委、监察厅、统计局等部门抓紧完善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禁乱占滥用耕地。新建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合理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总规模。全面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