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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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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10-25
【实施日期】 2006-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06〕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普遍趋势。
  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解决农民工问题,对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要从国家大局和发展大势,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做好农民工工作是上海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上海是我国农民工跨省市流动的主要输入地之一。近年来,来沪农民工增长较快,规模较大,已成为推动上海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做好农民工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上海建设国际型大都市、保持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要坚持遵循“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从上海实际出发,将加强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落实农民工基本劳动标准,建立“欠薪欠保”问题的处置和防范机制落实农民工基本劳动标准。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严格执行本市最低工资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在工资报酬、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方面,必须遵循来沪农民工与本市劳动者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
  完善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将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列为保障与追索的重点,进一步完善欠薪保障金先行垫付、事后追偿的机制。对经查实确需欠薪保障金先行垫付的,通过简化垫付流程,实现第一时间资金到位。在现行的小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基础上,逐步将所有企业的欠薪纳入垫付范围。
  根据差别化管理原则,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农民工欠薪情况的应急处置和日常防范机制。
  三、推进并完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
  积极扩大综合保险覆盖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措施。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落实本市有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有关政策,积极扩大综合保险覆盖面。各级政府要把综合保险作为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重点工作来抓,使在本市就业的农民工都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待遇。不断加强媒体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依法参保的意识,并加大对偷逃综合保险行为的查处力度。
  进一步完善综合保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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