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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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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龙府办〔2006〕58号
【发布日期】 2006-10-25
【实施日期】 2006-10-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府办〔2006〕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 《龙川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龙川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整保存和有效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各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及《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档案馆是地方综合性的国家档案馆,是国家法定的集中保管县直机关、乡镇、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直单位)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依法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第三条 县直单位必须依法向县档案馆移交本单位在履行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工作查考、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档案。县档案馆收集的档案包括:

  (一)建国后形成的档案:

  1、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及其所属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2、县直属各部、委、办、局及属下单位形成的档案;

  3、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残联、县科协等群众性团体机构形成的档案;

  4、政府派驻国内、港澳机构形成的档案;

  5、已撤销的县直属各部、委、办、局、事业单位及属下有关单位的档案;

  (二)建国前龙川县党团组织在开展革命活动中所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

  (三)建国前历代政权在龙川县所设立的各种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历史档案。

  第四条 凡反映县直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形态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下列档案,一律移交县档案馆。

  (一)文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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