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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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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办发〔2006〕30号
【发布日期】 2006-10-26
【实施日期】 2006-10-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市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公厕的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厕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道路、广场、居民小区和车站、码头、宾馆、商店、饭店、影剧院、公园、体育馆、娱乐场所、展览馆、旅游景点、加油站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辖区内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有利排放、便于清运、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编制城市公厕规划,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八条 城市公厕应按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进行规划:
  (一)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区按每300~500米的距离设置1座,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应小于300米,一般街道按每750~800米的距离设置1座;
  (二)旧城成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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