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现就全面推进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