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泸州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办(200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