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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应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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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宝政办发[2006]78号
【发布日期】 2006-10-26
【实施日期】 2006-10-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宝应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应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宝政办发[2006]7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开发区管委会:
  《宝应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宝应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宝委发(2005)76 号]要 求,县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6 -2008 年,县财政每年安排 100 万元资金和 200万元政策性扶持资金(规费减 免)作为引导资金,县发改委、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 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引导资金 管理办法、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年度工作计划、支持的重点项目、协调解决引导资金 运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五条 县发改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会同县财政局拟定引 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支持范围和重点、项目指南、评审论证标准和评审论 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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