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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乡镇、标兵村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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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新农办〔2006〕15号
【发布日期】 2006-10-27
【实施日期】 2006-10-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乡镇、标兵村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乡镇(街道)、标兵村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方略,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坚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农民增收为重点,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大力实施城市带动、农业提升、村庄整治、社会发展、农民保障、基层建设“六项工程”,充分调动乡镇(街道)、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形成各级齐抓共推的工作局面,努力把杭州新农村建设成为全省的先行区、全国的模范区。
  二、实施步骤
  由各区、县(市)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和全市统一部署,制订示范乡镇(街道)、标兵村创建活动考核办法,并报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创建办法
  示范乡镇(街道)和标兵村创建单位,由各区、县(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按照“分类考核,综合评分”原则择优推荐。
  1、准入的必要条件。示范乡镇(街道)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林牧渔总产值年增长幅度均需超过市政府确定的增长比例;标兵村当年农村经济总收入、村级可分配收入及增幅均需超过本区、县(市)平均水平,原则上要先从省、市命名的“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中择优推荐。
  2、实行一票否决制。出现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创建评比活动:一是班子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处以撤职、罢免(含)以上处分或发生重大经济违法违规案件的;二是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群体性事件(50人以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三是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四是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创建程序
  各区、县(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乡镇(街道)和标兵村创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1、组织申报。年初,由乡镇(街道)向区、县(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创建示范乡镇(街道)和标兵村申报计划,经区、县(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已经命名的不再列入考核范围。
  2、组织推荐。每年11月30日前,由各区、县(市)按照市里要求做好考评推荐工作,并将推荐名单报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杭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乡镇(街道)评选标准》、《杭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标兵村评选标准》,测评得分不到85分的乡镇(街道)和村不予推荐。
  3、征求意见。各区、县(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上报推荐名单前,要事先征求纪检、信访、计生等有关部门意见,违反一票否决的不予推荐。已经命名但有违反准入条件行为的,报经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应予摘牌。
  4、统一考评。年终,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推荐情况,按照“纵向比较为主,兼顾横向平衡”原则择优筛选,最后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确认。
  同一单位推荐参加省级以上部门同类荣誉评选的,需经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统一上报。
  (三)表彰奖励
  市委、市政府将在每年全市农村工作会议上通报表彰10个示范乡镇(街道)、20个标兵村,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组织领导
  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乡镇(街道)、标兵村创建活动,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各区、县(市)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和广大农民群众在创建示范乡镇(街道)、标兵村中的积极性。
2006年10月27日
附件1:杭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乡镇(街道)评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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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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