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35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0月27日
内蒙古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