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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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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肇府[2006]61号
【发布日期】 2006-10-27
【实施日期】 2006-10-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有效地保护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保证端砚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度第160号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端砚指采用广东省肇庆市(古称端州)行政区域内的砚石,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经过艺术加工雕刻,具有砚墨功能和观赏性的砚台。

  第三条 凡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端砚生产加工、制作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者),均可申请使用端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端砚专用标志)。

  第四条 肇庆市端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办公室(以下简称申报办)负责受理端砚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和初审合格后上报及相关工作;肇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端砚专用标志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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