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已经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潍坊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本市范围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责任到位、因患设防、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责任,并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 森林经营者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经营负责人责任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森林经营者要安排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