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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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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云地税征字〔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10-27
【实施日期】 2006-10-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贯彻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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