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和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虽未授权,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三)市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四)民主、公开和公众参与; (五)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六)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使用“规定(暂行规定)”、“办法(暂行办法)”、细则、规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可以冠以“实施”两字。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用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或篇幅较长的规范性文件外,一般不分章、节。条下可以分款、项、目。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地规范行政行为,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规范性文件之间应该保持协调和衔接。 第九条 除有法定依据或者国家另有规定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但市政府及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管理职能的除外); (三)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四)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五)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强制检测、申报制度,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以及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商品和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事先将规范性文件及其起草说明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二条 市政府原则上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