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株政发〔2006〕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6年2月27日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6年修订)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委、办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公文。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