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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草原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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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和行办发〔2006〕69号
【发布日期】 2006-10-28
【实施日期】 2006-10-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草原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
和行办发〔2006〕6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
  《和田地区草原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已经2006年9月28日行署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和田地区草原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建设草原,提高草原生产能力,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和田的实际,制定《和田地区草原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草原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原则上取之于草,用之于草,以草养草,不断提高草原生产能力,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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