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昌吉回族自治州工伤、生育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
【字体: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0-28
【实施日期】 2006-10-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第一条 为了保证自治州及各县市工伤、生育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规范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增强其调剂功能,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伤、生育保险调剂金调剂范围指州直及各县市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可按本暂行办法申请工伤、生育保险调剂金。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