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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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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06〕85号
【发布日期】 2006-10-28
【实施日期】 2006-10-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推动我省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保险业重要性的认识,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
  1充分认识做好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是实现安徽奋力崛起的现实要求,是优化我省金融配置的客观需要,是创新我省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着力解决我省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进一步做大做强我省保险业,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2明确加快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为动力,以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为主旨,进一步加快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我省实现奋力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要任务是: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健全保险市场体系;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自主创新,调整优化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推动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逐步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支持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设立保险机构,鼓励省外农业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充分发挥政府、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和农户各方积极性,积极拓宽农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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