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决定 津政令第106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决定》已于2006年10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 二、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本规定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由公安部规定的负同等责任以上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单位所有、使用的机动车,单位所属的驾驶人及其个人所有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管理。 其他机动车和驾驶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中介服务机构纳入安全责任制管理。 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指标控制由纳入安全责任制管理的单位承担。” 四、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单位根据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