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闽政[2006]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农改(2006)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同意,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现将《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国有农场改革是中央切实减轻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的作用,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和新农村建设大局。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实施。在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的同时,要全面完成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对公益事业的投入等相关配套措施,努力实现“三个确保”,即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正确处理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协调,及时化解矛盾;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农工负担监督机制,有效治理各种乱收费,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