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35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1年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